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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春”改名要什么“精神证明”

来源:新京报评论 时间:2025-11-07 00:49 阅读

“变更姓名权”是公民可自主行使的法定权利,而非经由行政机关严格审查方能获得的特许。

公民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图/IC photo

文 | 王仁琳

“工作人员说我的名字没有歧义,她又不是我,怎么知道我的感受呢?”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叫“丽春”的成年女性,因长期厌恶本名带来的心理困扰,先后四次前往派出所、两次提交正式申请要求变更姓名,均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名字无歧义”为由驳回。事件最新进展是,警方居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医院开具的“精神证明”,以证实原名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方会考虑批准其申请。这一看似普通的更名权纠纷,迅速激起舆论涟漪。基层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红头文件”架空国家法律、行政规程凌驾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上等沉疴,再次被置于公共视野的焦点。一个成年人,有没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宪法上有总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民法典里有具体法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体身份最核心的符号载体,姓名的变更权在基本法上得到了明确确认。这是公民可自主行使的法定权利,而不是必须经由行政机关严格审查方能获得的特许。然而,在此次个案中,我们却看到一道无形的玻璃门横亘于法律条文与权利实现之间——这道玻璃门,并非源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或缺失,而是由某些具体的行政规章甚至部门红头文件所设立。支撑旺苍县公安局作出驳回决定的依据,是一份四川省公安厅于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其中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在该“规程”列举的五种例外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变更姓名。民法典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这样被一部下位的、部门性的“红头文件”直接宣告了“原则上不允许”。姓名变更从一项公民可自主发起的权利行使,悄然转化为需由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行政行为。这种“原则”与“例外”的颠倒,使得受宪法和基本法保障的姓名权在基层执法环节被悬置,公民必须承担起证明自己属于某种“例外”的举证责任,甚至不得不以出示“精神证明”的方式,来“自证”其人格尊严所受的创伤。这样的荒腔走板,本身已可视为对申请人人格尊严的二次伤害。“白头不如红头”(国家法律不如部门红头文件)、“上位法不如下位法”的执法怪象,并非孤例。从繁杂的行政审批到苛刻的证明要求,在诸多民生领域潜滋暗长。其根源,在于部分基层执法部门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内部考核的低风险性置于公民法定权利保障之上。执法人员习惯于依据更为具体、更易操作的内部规程,而非原则性更强的国家法律来行事。长此以往,国家立法所精心构筑的权利保障体系,就会在“最后一公里”的落实中消失。这种“消失”,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在执法实践中被地方性、部门性的规则所替代、所稀释,进而导致法治的统一性在基层被虚化。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多管齐下的努力。其中,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与备案监督机制是关键所在。任何部门或地方制定的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其合法性底线在于不得减损公民法定权利、不得增设法律未规定的公民义务。好在报道中提及,四川省公安厅已注意到现行文件中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内容,并表示正在调整修订。这无疑是朝向法治统一迈出的正确一步。而在“红头文件”被废止之前,民法典不应“消失”,“丽春”的更名权更不应继续在玻璃门外徘徊。执行民法典和修订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红头文件”原本并不冲突。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李立军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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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看法

1、网友whitedeer:如果姓名可以随便更改,可以说为犯罪人员大开方便之门。 按国家政策,成年之前是可以更改姓名的。成年以后对更改姓名有更多限制,也是有其合理性。 现在一些媒体,照搬西方一套个人至上的价值观,似乎只要自己想,社会规则就不能有任何限制,这类无良媒体从来不考虑有什么后果。

2、网友黄雨视界:每个公民可以更名一次。也就是说,有两次姓名的命名权! 这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

3、网友顶级辰星aJ:很多年前有一个女贪官,一人有4个名字,4本护照,都是真实身份。在边控她时,大摇大拜出境了[笑哭]

4、网友隔壁老王:李天一为什么能改?

5、网友派大叔:中国公民有改名字的自由,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也对公民变更姓名做出了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此外,公民在改名字时,不能随意使用不规范的汉字、生僻字,也不能使用外国文字或符号等,需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并且,一般情况下,一个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名字,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6、网友热情的麻酱EF:丽春这名字怎么了?

7、网友天地人和万象生:基层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红头文件”架空国家法律、行政规程凌驾于公民基本权利之上等沉疴,再次被置于公共视野的焦点。一个成年人,有没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宪法上有总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民法典里有具体法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8、网友八百里伏牛我的家:湖南桂阳县的“朱雀玄武敕令”13个月申请改名11次为什么那么容易?

9、网友时间之外:还具有创造姓工作。 十几年前,我收水费的时候发现邻居姓灰,好奇怪的姓。她从南阳市爨家村嫁到河南安阳,迁户口时,因为办理员不会用电脑打“爨”字,但是会打出“灰”字,从此就姓灰。灰”是”爨“的下半部分。办理人真是个大聪明[比心]

10、网友墨染清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1、网友愤怒的小鸟抢红包:名字是第一位的,比如警察办案从很多人口中知道叫张伟,他就是先找叫张伟的再再里面筛选,结果你名字改了,绕一大圈才找到,当然最后可能可以找到但是费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很多不可评估的,比如时机人命等,都搞的太麻烦了。

12、网友Lisa:四川“丽春”女士改名遭拒,还被要求出具“精神证明”,此事令人深思。民法典赋予公民姓名变更权,可地方规定却设下重重障碍。以“名字无歧义”驳回申请,无视当事人真实感受,尽显机械与冷漠。要求“精神证明”,更是让公民自证伤害,于法无据。四川省公安厅既已着手修订,就应尽快让公民姓名权不再“玻璃门外徘徊”。

13、网友浅蓝色的杜鹃花:是因为中国很多的法律其实是无法执行的,至少不是适合所有地区的。所以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就好像本文提到的姓名更改的事。如果可以随意更改,将会造成多少的纠纷。有人说,改名了还有曾用名,但是如果我不停的改几次,身份证上能写几个曾用名。还有人说身份证号码是不变的,但是身份证号码是阿拉伯数字非常容易伪造。所以成年人的姓名是不应该可以随意更改。

14、网友幽话热门:丽春,名字好听呀,怎么会有什么心理阴影?

15、网友流浪者:作为商人:今天签完合同,收到定金,然后申请改名,名下企业变更,所有信息变更,这个商业法律纠纷由谁负责???

16、网友幽默蛋糕Ci:我个人感觉,成人改名字这样的事,假如基层派出所不作一定的“限制”的话,当事人到是“享受”了这样的“权力”,但是后面可能带来的麻烦事,会把你搞“崩溃”!信吗?因为我知道的一个事:一个同事退休时,去办退休金的事,但年青时名字中的一个字,觉得“不好”,在调到我处时,把那个字改成了一个“同音”不“同意”的字。这下好了,光是回老家找“证明自己就是那个人”(原名与现名)就是“我”这事,差点点没把他“整疯”!因为办“退休”,是个必须“百分之百”要求个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的事!就是几个关键证明材料中的出生“年月日”都必须要“准确,一致”,如果你的“开始工作”的名字与你现在“退休了”的名字不一样!你可以想象会“咋样”呢?

17、网友正直小红花Hk:我就是改过名字的,查户口会有曾用名的!看你犯什么罪有逃不掉的!

18、网友傻饭老巴:改名不能任性随意,涉及到自身太多利益权利(比如原证件都得改,涉及多部门,成本大还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别老拿什么权利说事,就事论事,改名必须审核(比如姓氏原则不变,名字不能天马行空如混世大魔王),次数年龄限制(比如3-5年内一次,超过35岁无特殊原由原则上不批)

19、网友顽强鲸鱼e:各位看官:咱们猜猜看,假如丽春因为改名字的事情,将旺苍县公安局起诉至旺苍县人民法院,法院会怎么判?[捂脸][捂脸][捂脸]

20、网友率真熊猫Df:改一个名字公安局要做很多调查,如以前有没有犯错,有没有欠他人钱款,DNA,血型,在档案中都要删除,再重新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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