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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骑车身亡 家属向酒友索赔99万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6-07-03 23:24 阅读

34岁男子贾某受朋友刘某邀约,与朋友蔡某、于某一起聚餐,4人共喝了36瓶啤酒。散场后,贾某独自骑电动车与路沿石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因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贾某家属起诉3名同饮好友索赔99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同饮三人未尽安全护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结合组织者、劝酒等情节,酌定刘某担责4%,蔡某、于某各担3%,判令三人共计赔偿17.7万余元。

资料图

法院认定,死者贾某与被告蔡某、刘某、于某为朋友关系。2025年9月13日晚,刘某组织贾某与蔡某、于某至某饭店聚餐,聚餐持续时间约四小时,四人共喝了36瓶500ml的瓶装青岛啤酒,由刘某付款买单。其间,贾某的配偶即孙某曾给贾某打电话问贾某几点回家。

聚餐结束后,四人共同下楼离开饭店,刘某、蔡某、于某三人步行至某俱乐部打台球。贾某步行至其经营的某汽车维修中心后,未佩戴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驶离,在城阳区与路沿石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倒地身亡。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贾某醉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系一方过错。”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告对于贾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三被告与贾某同桌饮酒的事实清楚,三被告在饮酒后选择共同离开,其三人对贾某的归家方式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三人在未确认贾某当晚是否在汽修店过夜的情况下径行离开,对于后续贾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但贾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时年仅34周岁,其应当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合理控制饮酒,且不应在饮酒后选择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减轻各被告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刘某是聚餐的组织者、于某有向贾某递酒且在贾某出现了趴在桌面短暂休息的情况下又两次要酒、蔡某在知道贾某的家庭住址但未予关注等不同情形,法院酌定刘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于某、蔡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刘某应赔偿贾某家属70471.60元,蔡某、于某各应赔偿贾某家属53353.70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网友看法

1、网友乡愁:一个正常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只要没强行灌酒行为,主要责任在死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只负次要责任

2、网友愉悦的枫叶qu:所以现在我不参加酒局!

3、网友坦荡直爽人生如梦:喝酒的男人都要引起高度重视。

4、网友端庄优雅海洋yH:青岛啤酒出多少

5、网友忠丽国际:转发了

6、网友今后会如何:路口灯赔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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