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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醉驾撞死一对夫妻 已被刑拘

来源:新黄河 时间:2026-09-13 07:08 阅读

近日,来自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薛关镇某村村民张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8月13日晚,其父母在推人力车通过村口国道时,遭薛关镇政府公职人员杜某某“醉酒驾驶汽车、夜间视线不良情况下未开启灯光且超速行驶”撞击身亡。

“让我无法理解的是,明明是对方醉驾且不开灯又超速行驶,为何要让我父母来承担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张先生表示,他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划分难以认可,认为其父母夜间在正常通过道路时很难及时发现醉驾、不开车灯又超速行驶的车辆,目前已就该事故认定书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9月11日,新黄河记者从薛关镇政府办公室了解到,涉事杜某某系薛关镇政府一名普通干部,事发后已被刑拘,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五旬夫妻村口遭醉驾车辆撞击身亡后被认定次责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由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于8月22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显示,8月13日22时24分许,杜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20线行驶至蒲县薛关镇某村东口处时,与推人力车通过道路的张某某、郭某某(二人为张先生父母)相撞,致郭某某(53岁)当场死亡,张某某(57岁)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人力车损坏。

(事发路段)家属供图

上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显示,杜某某血样3ml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01mg/100ml,杜某某所驾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2.38km/h。此外,在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中,显示“夜间视线一般;事发路段设有限速40km/h标牌”等。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事故认定书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且超速行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某、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此外,在关于“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中,事故责任书认定,杜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涉事公职人员被刑拘,律师解析各方责任

9月11日,新黄河记者从薛关镇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事发后杜某某已被刑拘,目前当地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同日,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收到上述事故认定书后,已向临汾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尚未收到复核结果。

针对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等。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醉驾、夜间行车未开灯、超速行驶三项违法行为,是引发两人死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肇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达147.01mg/100ml,严重醉酒导致判断力、反应力丧失,叠加夜间不开车灯视线受阻、超速行驶制动距离延长,因此丧失避险能力。与此同时,在夜间视线不良、车辆无照明的通行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未尽观察义务并因此承担次责并不合理。

“机动车相较于行人负有更高的安全通行、谨慎避让义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仅可在行人存在明显重大过错时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本案中肇事司机多项违法行为叠加,是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家属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重点主张过错划分失衡。”赵良善表示,即便复核结果维持原认定,事故认定书仅为民事赔偿证据,后续诉讼中法院可结合全案事实,重新划分双方过错比例、调整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家属合法权益。此外,肇事司机醉驾致人死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记者:刘钊 编辑:刘梅梅 剪辑:张成霖 校对:王菲

网友看法

1、网友烟雨江南dXpH:公职人员醉驾本身就违反了道路交通法,更何况造成至二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应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包括法律责任和行政处分!

2、网友小娱小乐:事出反常必有妖,醉驾不是全责吗!

3、网友男孩大家庭:我祝福那两位老人家她们都一路走好吧![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流泪][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恐惧][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吐血]

4、网友微笑艺术家VQ:如果当时车大灯要是开的话,这对夫妻绝对能看见车不会过路,这是第一,第二驾驶人如果不渴酒了绝对撞不上这夫妻,不开大灯,醉驾百分之百是全责,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5、网友蜜桃山楂:不是有规定,公职人员上班下班期间,不能饮酒吗?

6、网友好学海浪v2x:法律必须秉承公平公正!!!

7、网友预见0919:不要因为是公职人员就不立案,必须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必须严惩@豆包

8、网友风吹草低5:我感觉醉驾不仅应该承担事故全责,还应该承担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何况还有超速和黑天不使用灯光导致他人死亡的恶性事故,必须严惩![灵光一闪]

9、网友老僧: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与镇政府有毛关系,是公出吗?

10、网友用户9939052743501:醉驾就是全责,不开灯,超速都是次要的,,支持复议,杜绝敷衍式处理

11、网友jnss007:醉驾和肇事逃逸一样都是全责。

12、网友心有猛虎细嗅蔷薇东飞:[what]横穿双实线马路,这个次责也说得过去吧?

13、网友wonderful:行人横穿马路,未看清路况,导致交通事故,次责没毛病

14、网友冬日帰宿:我所知道的醉驾应该都是全责吧

15、网友高个子:不是说但凡醉驾事故就全责吗?

16、网友知情达理生活家JQL:醉驾制人死亡,必须枪毙[比心][比心][比心]

17、网友一心一意铅笔YE:如果车不上路行驶,人不过马路,不就没有这档子事了?所以应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公正透明定责,才是对双方更负责任的态度!

18、网友勇者轮船z1A:夜晚来车不开灯,行人如何看得见?如何确定车距?既然不能确定车距,如何确定安全通过?

19、网友话是说给愿意听的人:公职、酒驾、超速、夜间不开车灯,这明显就是飞来横祸,就问问办案人员这种情况怎么确认安全?

20、网友冷夜雨:醉驾且不开车灯,应付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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