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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相关管制公告五大重点梳理

来源:第一财经 时间:2025-10-10 03:25 阅读

10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境外相关稀土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称“《物项公告》”)《关于对稀土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下称“《技术公告》”)。二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对相关受管制的稀土物项及相关技术(以下简称“稀土物项”与“稀土相关技术”)出口(包括视同出口)的管制规则与手段,既对当前实践中部分企业蓄意规避现有措施的违规出口行为实施了针对性打击,也揭示出未来我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的更多细则面貌。

我们初步梳理了前述公告的以下五大重点内容。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落地,中国版“最小占比”规则与“直接产品”规则首次亮相

《物项公告》明确将包含中国原产稀土物项0.1%价值占比的外国制造产品,以及利用中国原产稀土相关技术的外国制造产品纳入管制物项范围,并拟于12月1日实施。

这一规则的出台与近年层出不穷的稀土出口管制规避案件紧密相关,是借鉴国际成熟实践经验的必然之举。针对包含管制物项的外国制造产品的范围制定明确的管控阈值标准,大多数仅因冶炼工艺问题导致不慎含有微量稀土成分的相关产品可以排除在管控范围之外,有利于降低相关企业合规管理成本,提高业务效率,但同时也意味着涉及相关物项制造的经营者需将中国出口管制合规管理纳入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的全流程。

此外,这一规则的出台,也是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的首次落地尝试,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当前对非国产产品进行管控的审慎态度,可以想见,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的实施不太可能如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下称“EAR”)那样,直接全面适用于所有管制物项类别,而是基于特定类别的管制物项特点,因地制宜,有选择性地实施。

二、许可证申请审批细则出台,聚焦“黑名单”及涉军用途

《物项公告》第一条是管制物项范围;二、三、四、五是许可审批政策,具体包括:

(1)针对涉及管制名单及关注名单内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许可证申请,原则上不予许可;

(2)针对境外军事主体,以及军事、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用途,原则上不予许可;

(3)针对境外“先进制程”逻辑(14nm以下)及存储芯片(256层以上)研发、制造,及相关生产、测试设备及材料,以及具有潜在军事用途的人工智能(有别于上述情形中的军事用途)等三种具体最终用途,许可申请的审批政策为逐案审批。

其中,《物项公告》第四条主要指两类情形:一是芯片相关用途,包括直接用于芯片,以及间接用于芯片;二是人工智能相关用途,与公告第三条相比,主要指有“潜在”军事用途的情形。

《物项公告》明确了三种情形的许可申请审批政策,这一细则明确了特定情形中中国执法机构对于稀土物项的许可证审批尺度,有利于企业事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判评估。

关于相应稀土物项的涉及半导体、AI领域许可证申请,《物项公告》强调将按照逐案审批政策进行审批,澄清了我国对相关产业的开放态度,即仅将其作为正常业务逐案审查评估,相较涉军等用途的许可证申请具有更高获批可能,而非将其政治化、武器化。

三、设立合规告知机制,优化供应链协同管控

《物项公告》明确要求涉及相关稀土物项的出口经营者需要向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或层层向下一物项接收方出具《合规告知书》,并在附件拟定了《合规告知书》指引及相应告知书范本,此外也赋予了相应物项进口商向上游出口商索要《合规告知书》的权利。

《物项公告》中合规告知机制的出现,有利于供应链上下游物项管制信息的传递以及合规义务的识别、管理,保障管制要求的有效落地实施。但也意味着本项合规责任已成为针对稀土物项相关出口经营者的法定要求,相应出口经营者必须对涉及稀土物项的出口进行识别评估,属于受管制稀土物项的,必须向下游提供《合规告知书》。

四、实施《出口管制法》第12条,补充对“中国人”境外稀土相关活动的限制

除前述稀土物项管制措施的完善外,《技术公告》也基于《出口管制法》第12条对国家安全与利益等因素的考量,进一步对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境外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材制造、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等活动(以下简称“稀土制造活动”)进行限制,将管控范围扩大至未列入管制清单的货物、技术或服务,同时明确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境外该等活动的实质性帮助和支持囊括在内。

本项规则的出台,与近年部分企业通过购买稀土产线,或通过收买中国相关企事业单位工程师赴境外交流、任职等,违规窃取我国稀土制造相关技术不无关联。实践中此类规则亦有实施先例,如欧盟、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针对特殊用途等场景拟定了涵盖清单外物项的“全面管控”要求,美国更是早在数十年前便将针对核、生、化、导等特殊用途的“美国人”限制进行明文规定。

五、对公共相关技术进行豁免,同时对稀土相关技术的后续公开进行管控

《技术公告》明确将以下三类稀土相关技术纳入豁免范围,同时,也将《技术公告》颁布时尚未进入公共领域技术的后续公开活动作为审批事项予以管控:

(1)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

(2)基础科学研究中的技术;

(3)普通专利申请所需技术。

这一规定方式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主流规范基本保持一致,既避免了对不具有管控意义的已公开信息进行无效管控,也有利于防范特定主体企图通过公开相关技术规避管制要求的行为。企业实施相应管制技术识别评估过程中,亦可充分运用本项规则,及时跟进业界动态变化,减轻合规管理压力。

总体而言,本次《物项公告》《技术公告》主要内容,虽然有其细化管制规则、遏制近期较为突出的稀土管制规避行为的现实需要,但也可见我国出口管制制度在有选择性地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的诸多探索与尝试。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多领域产业与科技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来类似前述两项公告下的管控措施也可能进一步拓展其适用物项范围。此次关于稀土相关物项、技术的管控具体措施的落地,也将为未来相关制度完善积累更多经验和参考。

(本文作者为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蔡开明)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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